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4]201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機械工業部中電設計研究院負責主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的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批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J53-83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機械工業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機械工業部中電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4年3月23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10kV及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第1.0.3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第1.0.4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所址環境、地區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變電所設計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并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不得采用淘汰產品。 第1.0.6條 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所址選擇 第2.0.1條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接近負荷中心; 二、進出線方便; 三、接近電源側; 四、設備運輸方便; 五、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六、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七、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 八、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九、不應設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第2.0.2條裝有可燃性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車間內變電所,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當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時,建筑物應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條多層建筑中,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變電所應設置在底層靠外墻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 第2.0.4條高層主體建筑內不宜設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和變電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設置時,應設在底層靠外墻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2.0.5條露天或半露天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一、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二、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第三章電氣部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架構的選擇,應符合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等情況的要求。 第3.1.2條配電裝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導體應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標志。色別應為L1相黃色,L2相綠色,L3相紅色。 第3.1.3條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配電裝置應選擇適用于該海拔高度的電器和電瓷產品,其外部絕緣的沖擊和工頻試驗電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壓電氣設備絕緣試驗電壓和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 高壓電器用于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時,導體載流量可不計其影響。 第3.1.4條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成排的配電裝置的兩端均應與接地線相連。 第二節主接線 第3.2.1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接線。當供電連續性要求很高時,高壓母線可采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第3.2.2條配電所專用電源線的進線開關宜采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出線回路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可采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3條從總配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電所供電時,該分配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當分配電所需要帶負荷操作或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有要求時,應采用斷路器。 第3.2.4條配電所的10kV或6kV非專用電源線的進線側,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 第3.2.5條 10kV或6kV母線的分段處宜裝設斷路器,當不需帶負荷操作且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時,可裝設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6條兩配電所之間的聯絡線,應在供電側的配電所裝設斷路器,另側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兩側的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 第3.2.7條配電所的引出線宜裝設斷路器。當滿足繼電保護和操作要求時,可裝設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 第3.2.8條向頻繁操作的高壓用電設備供電的出線開關兼做操作開關時,應采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 第3.2.9條 10kV或6kV固定式配電裝置的出線側,在架空出線回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回路中,應裝設線路隔離開關。 第3.2.10條采用10kV或6kV熔斷器負荷開關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1條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宜合用一組隔離開關。配電所、變電所架空進、出線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2條由地區電網供電的配電所電源進線處,宜裝設供計費用的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 第3.2.13條變壓器一次側開關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樹干式供電時,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或跌落式熔斷器; 二、以放射式供電時,宜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變壓器在本配電所內時,可不裝設開關。 第3.2.14條變壓器二次側電壓為6kV或3kV的總開關,可采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斷路器: 一、出線回路較多; 二、有并列運行要求; 三、有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 第3.2.15條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的總開關,宜采用低壓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當有繼電保護或自動切換電源要求時,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均應采用低壓斷路器。 第3.2.16條當低壓母線為雙電源,變壓器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采用低壓斷路器時,在總開關的出線側及母線分段開關的兩側,宜裝設刀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三節變壓器選擇 第3.3.1條變壓器臺數應根據負荷特點和經濟運行進行選擇。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裝設兩臺及以上變壓器: 一、有大量一級或二級負荷; 二、季節性負荷變化較大; 三、集中負荷較大。 第3.3.2條裝有兩臺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其中任一臺變壓器斷開時,其余變壓器的容量應滿足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 第3.3.3條變電所中單臺變壓器(低壓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當用電設備容量較大、負荷集中且運行合理時,可選用較大容量的變壓器。 第3.3.4條在一般情況下,動力和照明宜共用變壓器。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一、當照明負荷較大或動力和照明采用共用變壓器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燈泡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二、單臺單相負荷較大時,宜設單相變壓器; 三、沖擊性負荷較大,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可設沖擊負荷專用變壓器。 四、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體就地接地系統(IT系統)的低壓電網中,照明負荷應設專用變壓器。 第3.3.5條多層或高層主體建筑內變電所,宜選用不燃或難燃型變壓器。 第3.3.6條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或防腐型變壓器。 第四節所用電源 第3.4.1條配電所所用電源宜引自就近的配電變壓器220/380V側。重要或規模較大的配電所,宜設所用變壓器。柜內所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油量應小于100kg。 當有兩回路所用電源時,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第3.4.2條采用交流操作時,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所用電源,可引自電壓互感器。 第3.4.3條當電磁操動機構采用硅整流合閘時,宜設兩回路所用電源,其中一路應引自接在電源進線斷路器前面的所用變壓器。 第五節操作電源 第3.5.1條供一級負荷的配電所或大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應采用220V或110V蓄電池組作為合、分閘直流操作電源;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采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第3.5.2條中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合閘電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閘電源可采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對重要負荷供電時,臺、分閘電源宜采用鎘鎳電池裝置。 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采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式硅整流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采用硅整流作為電磁操動機構合閘電源時,應校核該整流合閘電源能保證斷路器在事故情況下可靠合閘。 第3.5.3條小型配電所宜采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和去分流分閘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配變電裝置 第一節型式與布置 第4.1.1條變電所的型式應根據用電負荷的狀況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荷較大的車間和站房,宜設附設變電所或半露天變電所; 二、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且環境許可時,宜設車間內變電所或組臺式成套變電站; 三、高層或大型民用建筑內,宜設室內變電所或組合式成套變電站; 四、負荷小而分散的工業企業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區,宜設獨立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附設變電所或戶外箱式變電站; 五、環境允許的中小城鎮居民區和工廠的生活區,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宜設桿上式或高臺式變電所。 第4.1.2條帶可燃性油的高壓配電裝置,宜裝設在單獨的高壓配電室內。當高壓開關柜的數量為6臺及以下時,可與低壓配電屏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第4.1.3條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具有符合IP3X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當環境允許時,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車間內。 注:IP3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于2.5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4條室內變電所的每臺油量為100kg及以上的三相變壓器,應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 第4.1.5條在同一配電室內單列布置高、低壓配電裝置時,當高壓開關柜或低壓配電屏頂面有裸露帶電導體時,兩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2m; 當高壓開關柜和低壓配電屏的頂面封閉外殼防護等級符合IP2X級時,兩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于12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6條有人值班的配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當低壓配電室兼作值班室時,低壓配電室面積應適當增大。 高壓配電室與值班室應直通或經過通道相通,值班室應有直接通向戶外或通向走道的門。 第4.1.7條變電所宜單層布置。當采用雙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在底層。 設于二層的配電室應設搬運設備的通道、平臺或孔洞。 第4.1.8條高(低)壓配電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 第4.1.9條高壓配電裝置的柜頂為裸母線分段時,兩段母線分段處宜裝設絕緣隔板,其高度不應小于0.3m。 第4.1.10條由同一配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板或有門洞的隔墻。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路電纜不應通過同一電纜溝,當無法分開時,該電纜溝內的兩路電纜應采用阻燃性電纜,且應分別敷設在電纜溝兩側的支架上。 第4.1.11條戶外箱式變電站和組合式成套變電站的進出線宜采用電纜。 第4.1.12條配電所宜設輔助生產用房。 第二節通道與圍欄 第4.2.1條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mm) 表4.2.1 符號 | 適用范圍 | 場所 | 額定電壓(kV) | <0.5 | 3 | 6 | 10 | | 無遮欄裸帶電部分至地(樓)面之間 | 室內 | 屏前2500 屏后2300 | 2500 | 2500 | 2500 | 室外 | 2500 | 2700 | 2700 | 2700 | | 有IP2X防護等級遮欄的通道凈高 | 室內 | 1900 | 1900 | 1900 | 1900 | A | 裸帶電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帶電部分之間 | 室內 | 20 | 75 | 100 | 125 | 室外 | 75 | 200 | 200 | 200 | B | 距地(樓)面2500mm以下裸帶電部分的遮欄防護 等級為IP2X時,裸帶電部分與遮護物間水平凈距 | 室內 | 100 | 175 | 200 | 225 | 室外 | 175 | 300 | 300 | 300 | | 不同時停電檢修的無遮欄裸導體之間的水平距離 | 室內 | 1875 | 1875 | 1900 | 1925 | 室外 | 2000 | 2200 | 2200 | 2200 | | 裸帶電部分至無孔固定遮欄 | 室內 | 50 | 105 | 130 | 155 | C | 裸帶電部分至用鑰匙或工具才能打開或拆卸的柵欄 | 室內 | 800 | 825 | 850 | 875 | 室外 | 825 | 950 | 950 | 950 | | 低壓母排引出線或高壓引出線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 室外 | 3650 | 4000 | 4000 | 4000 | 注:海拔高度超過1000m時,表中符號A項數值應按每升高100m增大1%進行修正。B、C兩項數值應相應加上A項的修正值。 第4.2.2條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的變壓器四周應設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圍欄(墻)。變壓器外廓與圍欄(墻)的凈距不應小于0.8m,變壓器底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m。 第4.2.3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壓器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相鄰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防火凈距不應小于5m,若小于5m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應高出油枕頂部,且墻兩端應大于擋油設施各0.5m。 第4.2.4條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墻壁和門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墻壁和門的最小凈距(mm) 表4.2.4 變壓器容量(kVA) | 100~1000 | 1250及以上 | 變壓器外廓與后壁、側壁凈距變壓器外廓與門凈距 | 600 800 | 800 1000 | 第4.2.5條設置于變電所內的非封閉式干式變壓器,應裝設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欄,遮欄網孔不應大于40mm×40mm。變壓器的外廓與遮欄的凈距不宜小于0.6m,變壓器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第4.2.6條配電裝置的長度大于6m時,其柜(屏)后通道應設兩個出口,低壓配電裝置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第4.2.7條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mm) 表4.2.7 開關柜布置方式 | 柜后維護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固定式 | 手車式 | 單排布置 | 800 | 1500 | 單車長度+1200 | 雙排面對面布置 | 800 | 2000 | 雙車長度+900 | 雙排背對背布置 | 1000 | 1500 | 單車長度+1200 | 注:①固定式開關柜為靠墻布置時,柜后與墻凈距應大于50mm,側面與墻凈距應大于200mm; ?、谕ǖ缹挾仍诮ㄖ锏膲γ嬗鲇兄惥植客钩鰰r,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4.2.8條當電源從柜(屏)后進線且需在柜(屏)正背后墻上另設隔離開關及其手動操動機構時,柜(屏)后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當柜(屏)背面的防護等級為IP2X時,可減為1.3m。 第4.2.9條低壓配電室內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9的規定。 配電屏前、后通道最小寬度(mm) 表4.2.9 型式 | 布置方式 | 屏前通道 | 屏后通道 | 固 定 式 | 單排布置 | 1500 | 1000 | 雙排面對面布置 | 2000 | 1000 | 雙排背對背布置 | 1500 | 1500 | 抽 屜 式 | 單排布置 | 1800 | 1000 | 雙排面對面布置 | 2300 | 1000 | 雙排背對背布置 | 1800 | 1000 | 注:當建筑物墻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五章并聯電容器裝置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5.1.1條本章適用于電壓為10kV及以下作并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的設計。 第5.1.2條電容器裝置的開關設備及導體等載流部分的長期允許電流,高壓電容器不應小于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35倍,低壓電容器不應小于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倍。 第5.1.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放電裝置,使電容器組兩端的電壓從峰值(2倍額定電壓)降至50V所需的時間,高壓電容器不應大于5min;低壓電容器不應大于1min。 第二節電氣接線及附屬裝置 第5.2.1條高壓電容器組宜接成中性點不接地星形,容量較小時宜接成三角形。低壓電容器組應接成三角形。 第5.2.2條高壓電容器組應直接與放電裝置連接,中間不應設置開關或熔斷器。低壓電容器組和放電設備之間,可設自動接通的接點。 第5.2.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當電容器組為提高單臺用電設備功率因數時,可與該設備共用控制和保護裝置。 第5.2.4條單臺高壓電容器應設置專用熔斷器作為電容器內部故障保護,熔絲額定電流宜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2.0倍。 第5.2.5條當電容器裝置附近有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應在回路中設置抑制諧波的串聯電抗器。 第5.2.6條電容器的額定電壓與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同時,應將電容器的外殼和支架接地。 當電容器的額定電壓低于電力網的標稱電壓時,應將每相電容器的支架絕緣,其絕緣等級應和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第三節布置 第5.3.1條室內高壓電容器裝置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當電容器組容量較小時,可設置在高壓配電室內,但與高壓配電裝置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低壓電容器裝置可設置在低壓配電室內,當電容器總容量較大時,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第5.3.2條安裝在室內的裝配式高壓電容器組,下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2m,上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2.5m,電容器裝置頂部到屋頂凈距不應小于1.0m。高壓電容器布置不宜超過三層。 第5.3.3條電容器外殼之間(寬面)的凈距,不宜小于0.1m。電容器的排間距離,不宜小于0.2m。 第5.3.4條裝配式電容器組單列布置時,網門與墻距離不應小于1.3m;當雙列布置時,網門之間距離不應小于1.5m。 第5.3.5條成套電容器柜單列布置時,柜正面與墻面距離不應小于1.5m;當雙列布置時,柜面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0m。 第六章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第一節防火 第6.1.1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和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室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第6.1.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一、變壓器室位于車間內; 二、變壓器室位于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三、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變壓器室位于建筑物內; 五、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條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6.1.4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采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時,其變壓器外廓與建筑物外墻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5m。當小于5m時,建筑物外墻在下列范圍內不應有門、窗或通風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1.5m。 第6.1.5條民用主體建筑內的附設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第6.1.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擋油設施,或設置容量為20%變壓器油量擋油池并能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一、變壓器室位于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二、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場所; 三、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條附設變電所、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中,油量為10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應設置容量為100%油量的擋油設施。 第6.1.8條在多層和高層主體建筑物的底層布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時,其底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第二節對建筑的要求 第6.2.1條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6.2.2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 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6.2.3條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堿、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第6.2.4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6.2.5條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墻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采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墻面應刷白。 第6.2.6條長度大于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于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 當變電所采用雙層布置時,位于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臺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節采暖及通風 第6.3.1條變壓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條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允許溫度,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最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 電容器室應設溫度指示裝置。 第6.3.3條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 第6.3.4條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通風。高壓配電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應裝設事故排煙裝置。 第6.3.5條在采暖地區,控制室和值班室應設采暖裝置。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采暖裝置。 控制室和配電室內的采暖裝置,宜采用鋼管焊接,且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第四節其他 第6.4.1條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第6.4.2條有人值班的獨立變電所,宜設有廁所和給排水設施。 第6.4.3條在配電室內裸導體正上方,不應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當在配電室內裸導體上方布置燈具時,燈具與裸導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0m,燈具不得采用吊鏈和軟線吊裝。 附錄一 名詞解釋 本規范用名詞 | 解釋 | 變電所 | 10kV及以下交流電源經電力變壓器變壓后對用電設備供電 | 配電所 | 所內只有起開閉和分配電能作用的高壓配電裝置,母線上無主變壓器 | 露天變電所 | 變壓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變電所 | 半露天變電所 | 變壓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變電所,但變壓器的上方有頂板或挑檐 | 附設變電所 | 變電所的一面或數面墻與建筑物的墻共用,且變壓器室的門和通風窗向建筑物外開 | 車間內變電所 | 位于車間內部的變電所,且變壓器室的門向車間內開 | 獨立變電所 | 變電所為一獨立建筑物 | 室內變電所 | 附設變電所、獨立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總稱 | 貯油池 | 油流入后不致被外部已燃燒的物質延燃的設施 | 擋油設施 | 使燒燃的油不致外溢的設施 | 附錄二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機械工業部中電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機械工業部第八設計研究院、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金成達、黃寶生、楊麟德、吳英煜、厲善慶、駱傳武 |